撿到戒指丟掉被判賠8千余元,臺媒因誤報緊急道歉,李女士在某地健身房健身時將一枚戒指放置在置物架上,離開時忘記取走。后來戒指被蔡先生拾得并丟失,李女士訴至法院。法院認定案涉戒指的價值為8350元,對李女士主張按此價格進行賠償的訴請予以支持。
此事引來網友熱議,撿到物品丟掉了還要負責?撿到物品還不能丟了?那見到失物干脆不撿了,因為一撿還撿起了麻煩?失物確實不能隨便撿,可以路不拾遺,見到失物可以視若無睹,但如果撿了失物,就不能隨便處置。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,拾得遺失物,應當返還權利人,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。
撿到戒指丟掉被判賠8千余元
也就是說,發現或撿到陌生物品時,如果根據生活常理能夠判定為遺失物的,就不能隨便扔掉。如果能夠聯系到失主,應盡快取得聯系,溝通返還事宜,如果聯系不上失主的,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,以便公安機關找到失主。
民法典同時規定,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,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,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,滅失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也就是說,撿到了物品,不能一扔了之。當然,如果能夠判定為遺棄物,即是他人故意丟棄不要之物,則不適用遺失物規則。
此案中,蔡先生是在健身上置物架上發現戒指,這顯然不會是遺棄物,根據常識可推斷是他人遺失的。蔡先生或不予處置,等待主人自行尋回,或交給健身房工作人員,或選擇妥善保管,都是對的。他沒有聯系失主,也沒有送交有關部門,還拿到寄賣行鑒定,因被鑒定為塑料戒指,以為沒有價值,就將其扔在寄賣行邊上的垃圾桶內。這個動機本身就不尋常,如果意圖占有,還有不當得利之嫌。
撿到他人財物的,在法律上有歸還的義務。蔡先生拾到李女士遺失的戒指,因為誤判戒指的價值而丟棄,造成戒指的滅失,被判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。即便想不通,也當引以為戒。這對他人也是警示,誠如法官所言,對于拾得的物品,除非在聯系到失主后失主自認放棄,或根據生活常理可以認定為無主物的,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,千萬不可因一時貪念使自己成為違法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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